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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8080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808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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