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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及「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分別以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令訂定發布及FDA食字第1111300365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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