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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以衛授國字第111146014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茲檢送修正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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